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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宪法誓词活动形式
  • 作者: 2019/11/22
  •     重温宪法誓词作为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部门开展“重温宪法誓词”活动形式可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宪法宣誓的形式开展。
        参加人员范围除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2019年“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明确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范围。
        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如下,供参考。

        附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
        2、《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8年)》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8年)》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8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五)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
          第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第十一条  本市区、乡、民族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本办法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区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四)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25日京政办发(2016)57号公布并施行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执法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的正、副职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五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六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七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八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九条  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宪法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