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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
  • 作者: 2012-12-4
  • 门诊特殊病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符合“特殊病种”申报条件的需及时续办变更手续。
     
    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
    1、医生为符合门诊特殊病条件的患者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
    2、持“审批单”至办公楼一楼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盖章。
    3、持“审批单”、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至患者单位、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审批盖章。
    4、持“审批单”医疗机构联(第三联)交至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留档。
    5、建门诊特殊病病历。
     
     
    审批单:
    医保患者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城镇居民患者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