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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保问题汇总
  • 作者: 2012-12-4
  • 1、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是?
    答:(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简称“城镇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简称“学生儿童”)。
    (三)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简称“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以上统称“参保人员”。
     
    2、何时可以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3、参保年度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年度。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哪些项目予以支付,哪些不予以支付?
    答:一、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5、门诊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6、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能否直接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
    答: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自理。
     
    7、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转诊需注意什么?
    答: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转诊有效时间为90天。
     
    8、城镇居民住院如何报销?
    答: 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