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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延迟评审申报范围
  • 作者: 2012/12/4
  •     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被列为延迟评审申报范围:
        一、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不力,未达到《北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责任书》规定的指标即:
        1、抗菌药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大于30%;
        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20%;
        3、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4、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不超过40DDD;
        5、Ⅰ类切口(手术时间≤2小时)手术,预防性抗菌药使用比例≤30%;
        6、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7、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对预约挂号工作不重视,未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落实各项要求的;未执行“预约优先”原则的,专家门诊号源开放预约比例低于85%的。
        三、未落实《北京地区各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京卫医字〔2011〕144号)的。
        四、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入组率低于50%、完成率低于70%的。